鑒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推行《新客戶協議規定》,其主要目標是保障客戶利益,因此本公司已修訂有關之客戶協議條款 (以下統稱“修訂條款”) 並列出如下: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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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本協議書及附錄內:
【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五七一章)所界定的任何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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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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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合適性規定
如交易商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交易商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交易商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交易商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
23. |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協議書受香港法律約束及在任何方面須依照香港法律解釋。交易商及客戶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但交易商可在具有效管轄權的任何法院針對客戶或其任何財產向客戶提出訴訟。 |
上述修訂條款將於2017年3月31日正式生效 (“生效日期”)。 若 閣下於生效日期後繼續持有戶口或使用我們的服務,修訂條款將對 閣下具有法律約束力。 若 閣下拒絕接受修訂條款,請於生效日期前通知本公司取消 閣下之戶口。
倘若 閣下有任何垂詢,請至電 8206 2668 與本公司客戶服務主任聯絡。
匯信理財有限公司
謹啟
2017年1月27日
(本函由電腦印出,無需簽署) |